(2016)云28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林森与鲁志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森,鲁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森,男,1986年6月11日,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住墨江县。被执行人:鲁志文,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关于杨林森与鲁志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鲁志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杨林森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