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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甲、李某某、牛某、蔡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甲,李某某,牛某,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26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刘某甲。被告李某某。被告牛某。被告蔡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甲、李某某、牛某、蔡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