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王建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王建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9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被执行人:王建宽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被执行人王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西、宜良路以南、同康路以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A16幢1单元1103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9.01平方米、丘地号:6-3/283-22(1103)、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61852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宽名下位于长春市基隆街以东、煤场大墙以北、车轮厂宿舍以西三合屯棚户区改造项目65[幢]612号房屋一套,丘地号:6-28/14-2-1(612),建筑面积:75.31平方米,产权证号:宽D20120619001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