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银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813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银苏,男,1990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周银苏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银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银苏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