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次某与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某,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22民初41号原告:次某,女,藏族,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茸只玛,德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委托代理。被告:加某,男,藏族,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本院受理原告次某诉被告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庭审前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征收150.00元,由原告次某承担。审判长 农 布审判员 此里永宗审判员 只玛永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日青边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