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华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志杰,局长。被申请人张华杰,男,1983年4月生,汉族,地址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张华杰经营华杰京府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了大工商处字(2016)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华杰作出的大工商处字(2016)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