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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艳红、董红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红,董红芳,李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任艳红,女性,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董红芳,女性,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新波,男性,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艳红与被执行人董红芳、李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董红芳、李新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艳红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艳红申请执行标的203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