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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捷与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捷,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王捷。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陕01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执行人王捷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