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捷与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捷,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王捷。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陕01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执行人王捷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