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210号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9号恒辉商务中心5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茶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国清,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