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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家晓与刘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晓,刘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76号原告:王家晓,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玉平,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云峡街9-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859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晓和被告刘玉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晓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晓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