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64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即墨市移风店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单方事故被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心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