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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佳伟、马玉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承德县凯祥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德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伟,马玉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承德县凯祥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德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13号原告:张佳伟。原告:马玉清。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负责人:王继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承德县凯祥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承德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佳伟、马玉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承德县凯祥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德县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佳伟、马玉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伟、马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伟、马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34.00元,减半收取计267.00元,由原告张佳伟、马玉清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