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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任轩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任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403号原告:周任轩,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系原告妻子),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负责人:郭晓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艳,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婧,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住所地赤峰市。负责人:孙博瑛。原告周任轩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任轩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任轩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三道街营业厅的起诉。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