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青龙与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龙,李志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79号原告马青龙。委托代理人曹艳红,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等。被告李志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龙与被告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青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志凡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马青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志凡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