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王水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王水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王水平,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王水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王水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秋化人民陪审员 付文工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