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余晓海、刘忠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海,刘忠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余晓海,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忠轩,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余晓海与被执行人刘忠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晓海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