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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家冀与沈阳市和平区图书馆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家冀,沈阳市和平区图书馆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375号原告:白家冀,男,1942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图书馆。原告白家冀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图书馆人事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白家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决2001年至2005年,4年生活津贴每月100元,共计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用手册中写道:从2000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月发100元,开始发给1年,以后就不发了,欠4年,跟徐提过多次,她说没有钱,她调走后,赵禄元当馆长。当时,每月发给50元,还差50元。我跟徐馆长以后又提过多次,余款什么时候能给,她说馆里有钱也不给我,还说你把证券公司欠图书馆100万给我要来,我就给你解决。会计翟燃说,领导愿意给谁就给谁。徐秋馆长还说了一些不文明语言。每次到馆不理我,不尊敬我,烦我,没完没了打电话看报纸,还找三名外来人围攻我,跟文体局任局长反映多次。解决不了问题,说图书馆无钱,让我自己到上边找。我认为图书馆欠下我的情意债、政策债。文体局任局长不作为,造成我多次上访。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争议范围,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家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悦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