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培哲、高建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培哲,高建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71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培哲,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被告高建荣,男,1977年6月9日生,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培哲、高建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培哲、高建荣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市临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新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