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彩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局长。被执行人:刘彩新,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刘彩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2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