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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玉花、王晓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花,王晓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花,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涵,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玉花与被执行人王晓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晓涵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4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