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英与被执行人秦泽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英,秦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现住珙县。被执行人秦泽彬,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申请执行人冯英依据(2016)川152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53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泽彬于2017年6月12日自动履行了15000元,下余款与申请执行人冯英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即秦泽彬在2017年6月22日前一次给付冯英35000元,冯英便放弃全部利息即本案执行完毕。如果秦泽彬到时不能给付35000元,则从2017年7月起每月12日前给付冯英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