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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朝霞、张保华等与曹中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霞,张保华,曹中华,王晓光,熊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28号原告:熊朝霞,女,回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保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中华,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晓光,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熊军旗,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朝霞、张保华与被告曹中华、王晓光、熊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熊朝霞、张保华催缴诉讼费用,二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