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华,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新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晓霞支付人民币265,5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其名下除牌号为沪DKXX**中华牌汽车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他案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