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焕祥、姜小霞、张婷婷、赵晨欢与被执行人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焕祥,姜小霞,张婷婷,赵晨欢,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36-1号申请执行人赵焕祥,男,1968年0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姜小霞,女,1968年10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1988年09月0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晨欢,男,2014年0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赵焕祥、姜小霞、张婷婷、赵晨欢与李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光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胜利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