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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永红与被告李清华、梁晓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4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于永红。被申请人:梁晓娜。原告于永红与被告李清华、梁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晓娜名下、坐落于威海市理想山小区-4号-50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雪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