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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少忠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少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少忠,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1997年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5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10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各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6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2014年3月、7月、10月、2015年2月、3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各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五日、七日、七日。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少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少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少忠于1981年从部队退伍被分配至南钢公司冶山铁矿工作。1998年2月被告人任少忠因犯罪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人任少忠在其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事项已经仲裁终结、审判终结、信访终结的情况下,仍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2004年3月,本区冶山镇(现为冶山街道办事处)为一次性解决被告人任少忠的信访问题与被告人任少忠签订协议,一次性给予任少忠人民币25万元“经济补助”,任少忠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去区、市、省、京无理上访。2005年4月,被告人任少忠又以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及工龄、保险缴费、退休工资计算等等事由,长期坚持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联合国驻京组织等重点地区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采取穿状衣、喊口号等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其间,任少忠因非法信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在其长期非法信访过程中,任少忠还多次利用地方政府对其非正常上访做劝访、教育工作之机,以不配合劝访相要挟,强行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其中2014年南京青奥会期间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5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任少忠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27日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任少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1、杨某2、宋某、洪某、顾某1、陈某、郁某、顾某2、李某1、李某2、潘某1、王某、黄某、潘某3朝、彭某、凌某、钱某,4、易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任少忠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裁决书、协议书、承诺书、收条、记帐凭证、情况说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信访程序决定书、2005年南京市六合区《信访听证会结论》、2011年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关于任少忠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2014年9月区人社局《关于任少忠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龄、保险缴费和退休工资新信事项答复意见书》、2012年南京市六合区信访局关于请求对六合区任少忠信访事项予以终结的请示、关于任少忠信访事项处置情况的综合报告、南京市无理上访老户终结认定申报表、2014年10月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关于任少忠反映韩凤琴退休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少忠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等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少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少忠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是因合理诉求未得到解决才坚持上访,并不是无事生非,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任少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上诉人任少忠当庭提交了三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出具的登记回执、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证明其在北京期间没有寻衅滋事;还提交了2011年5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上诉人任少忠提交的登记回执、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其到过北京,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经一审、二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少忠在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等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任少忠提出“其是因合理诉求未得到解决才坚持上访,并不是无事生非,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1999年7月任少忠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关于解除任少忠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1998年2月南钢集团解除与任少忠的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任少忠与南钢集团、南京钢铁厂冶山铁矿的劳动纠纷于1999年、2000年分别经仲裁裁决和依法判决,南钢集团解除与任少忠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南钢集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16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证明,2004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任少忠的再审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信访程序决定书证明,2006年3月终结任少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程序;2005年5月南京市六合区信访局《信访听证会结论》证明,经信访听证,任少忠的诉求无正当依据;2011年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关于任少忠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2014年9月区人社局《关于任少忠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龄、保险缴费和退休工资新信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经核实,六合区人社局向任少忠答复关于其退休工龄核定、养老保险费基数和退休待遇计算,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上述事实表明,任少忠与南钢集团、南京钢铁厂冶山铁矿的劳动纠纷已经仲裁、判决确定,并被信访终结,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均符合国家规定。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任少忠于2005年、2006年、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数十次至北京中南海、天安门、三里屯使馆区等地区进行非法上访而受到训诫、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表明,任少忠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其诉求无正当性,而其仍然以解决其“合理诉求”为由坚持到北京上访,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无事生非属性,其在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等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任少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志鹏书记员 李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