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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宁与邢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邢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283号原告:杨宁,男,1989年8月26日生,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邢皞,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杨宁诉邢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冰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格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