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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满海立与黄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海立,黄立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80号原告:满海立,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环,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柱,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海立诉被告黄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原告满海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欠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满海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海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海立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