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永裕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永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95号申请人:彭永裕,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板桥镇。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永裕诉被告人秦本贵为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28号判决,判决被告人秦本贵赔偿申请人31783.24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彭永裕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