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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宫国虎与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3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宫国虎。被申请人: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顺,董事长。原告宫国虎与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了(2016)鲁1091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宫国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宫国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数额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