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中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西吉晟典当有限公司、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吉晟典当有限公司,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吉晟典当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震方。被执行人: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婺源县,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俞建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军,男,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谭军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多数银行无开户信息,仅个别银行存款余额极小,其余账户存款为零;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军在多个公司持有股权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婺源县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均未成交。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军名下在上饶13处房产,其中11处有抵押,2处未有抵押,但在实地未查找到上述房产故无法评估。截止2017年6月8日止,本案执行标的2213.696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确认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禾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