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院三星大楼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柴瑞杰,男,1967年8月12日出���,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柴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十月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九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被告柴瑞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权利人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柴瑞杰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柴瑞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柴瑞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吕艳丽代��审判员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千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