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金怀与唐金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怀,唐金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怀,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唐金黄,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金怀申请执行唐金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唐金怀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5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金黄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恢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