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笑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笑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1735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扬州笑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玩具辅料市场流淙庭26-6。法定代表人:胡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扬州笑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