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飞诉张芳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张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石马村六组。被执行人张芳君,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石马村一组。张飞诉张芳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飞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二被执行人分别支付其彩礼5000元。后被执行人张纪龙将自己应履行的50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芳君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张芳君尚在哺乳期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张芳君已将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52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石马村六组。被执行人张芳君,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石马村一组。张飞诉张芳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飞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二被执行人分别支付其彩礼5000元。后被执行人张纪龙将自己应履行的50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芳君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张芳君尚在哺乳期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张芳君已将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军洲审判员梁润恒代审判员何汉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孙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