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455号原告黄勇诉被告李晓曦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晓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455号原告:黄勇,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黄勇诉被告李晓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825元,由原告黄勇承担。审 判 长 姜 勋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