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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455号原告黄勇诉被告李晓曦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晓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455号原告:黄勇,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黄勇诉被告李晓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825元,由原告黄勇承担。审 判 长  姜 勋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