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司惩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绍祥、张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42号被拘留人张绍祥,男,1989年11月14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孔红应申请执行张绍祥、张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张绍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229.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787元,承担执行费398.44元的义务,且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后,拒不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张绍祥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