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何涛、徐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屹,行长。被执行人何。被执行人徐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何涛、徐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426.4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