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春军与张志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军,张志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49号原告:刘春军,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志财,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刘春军与被告张志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春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军以无法找到张志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春军负担。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