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9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陶胜和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魏列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胜,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魏列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526号原告陶胜。被告: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程耀宗,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列春。原告陶胜与被告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魏列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陶胜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魏列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陶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胜撤回对魏列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