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宁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95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宁,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