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海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79号被执行人刘海建,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海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建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海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8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海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登记在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房屋产权证71××04),共有人为梁海霞。因该房屋为共同共有,且执行标的只有2000元,故不适宜查封。2017年3月22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给被执行人,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海建目前虽有房产一处,但不适宜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