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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灯群、王开叶等与王国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灯群,王开叶,王国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1316号原告:孟灯群,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原告:王开叶,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系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邦,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家彬,系都匀市小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灯群、王开叶诉被告王国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立案后,依法行了审理。原告孟灯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百草坡丫口田1块(面积2挑),半坡水口田一块(面积2挑),牛棚门口田3块(面积2挑),两板凳土二块。在庭审中变更为:判决被告履行协议交付王继坤田土即百草坡丫口田1块,半坡水口田一块,牛棚门口田3块,两板凳土二块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孟灯群1988年与王国兵结婚,1989年11月22日,父母亲王继坤、石忠群组织王国兵、王国邦、孟灯群等家人召开家庭分家会议,并邀请了不当时的村长王国文、家族成员王继湘、王国良、王会(已故)、王继田(已故)、王继世(已故)、等人参加。会上,父亲王继坤将房屋、田土及父母赡养等问题进行了分家处理。其中,房屋、田土的分配原则是,父母亲自留一部分自己耕种,其余房屋、田土由王国兵、王国邦两兄弟各分一半。父母亲的自留田土又进行了分开,即:父亲王继分得山边田九块(5挑)、百草坡丫口田一块(2挑)、半坡水口田三块(2挑)、牛棚门口田3块(2挑),水口田一块(2挑)、两板凳土二块(无证)。母亲石忠群分得百草坡丫口田一块(2挑)、水口田一块(2挑)、半坡烟炕田一块(7挑)、两板凳土二块(无证)。会上约定:父亲王继坤生养死葬由王国兵负责,母亲石忠群生养死葬由王国邦负责,王继坤死后其田土由王国兵管理耕种,石忠群死后其田土由王国邦管理耕种。分家方案内容都是好坏搭配,基本平衡。王国斌、王国邦各分得的房屋、田土具体情况不再阐述。当时大家对父亲分配的田土、房屋和父母亲的赡养等约定都是认可的,没有任何人提出任何异议,但只是口头,没有书面协议。事后多年,原、被告两家各自耕种自己分家分得的田土,但田土户头仍为王继坤,没有分户。王继坤2000年去世由原告家安葬后,因母亲石忠群健在,加之王国兵、孟灯群常在外打工,王开叶尚小,父亲王继坤的田土没有要回,暂时由王国邦耕种,2007年王国兵去世。2013年11月3日,因家庭纠纷原告孟灯群与被告王国邦经展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一、按原分家时划分的土地各自管理;二、关于两位老人的土地,现由乙方(即被告)耕种,待双方老母亲去世后,按原分好的土地各自耕种管理。2016年9月,母亲石忠群去世由被告安葬。事后,被告将父亲王继坤的山边田九块返还给原告管理,其余百草坡丫口田1块(面积2挑),半坡水口田一块(面积2挑),牛棚门口田3块(面积2挑),两板凳土二块。拒不交付给原告管理,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灯群、王开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德慧(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