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佳运、周相慧与王俊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运,周相慧,王俊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63号原告:周佳运。原告:周相慧。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佳运、周相慧与被告王俊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佳运、周相慧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佳运、周相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运、周相慧撤诉。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计383.00元,由原告周佳运、周相慧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