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维洁、XX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维洁,XX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41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维洁,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XX程,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洁、XX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后。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