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蒋乃胜与崔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乃胜,崔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87号原告:蒋乃胜,男,1972年1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华涛,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审理原告蒋乃胜诉被告崔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