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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蒋乃胜与崔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乃胜,崔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87号原告:蒋乃胜,男,1972年1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华涛,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审理原告蒋乃胜诉被告崔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