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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牛德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牛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中,主任。被执行人:牛德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与牛德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牛德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德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德元的存款1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少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