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黄泽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黄泽林,杨莉,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383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华。委托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林,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杨莉,女,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黄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泽林、杨莉、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泽林和杨莉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黄泽林的理由为: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无权参照《个人贷款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向本院起诉,且该合同未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按照《混凝土输送泵(车)按揭销售合同》的约定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故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莉的理由为:被告杨莉没有向原告购买过设备或提供过担保,故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原告要起诉杨莉,则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杨莉的住所地所属法院,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黄泽林(借款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贷款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附表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中的第13项补充条款第(4)项约定,借款人在此同意,如借款人拖欠贷款人贷款本息的,第三方代借款人偿还其拖欠贷款人的剩余贷款本息后,第三方即就代偿部分的债权取得代位求偿权,第三方可以向借款人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且诉讼地点设定为原告所在地。该约定已明确了第三人向借款人的追索权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杨莉称其非本案当事人,但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实体审理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泽林、杨莉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泽林、杨莉共同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