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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507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新蔡县。被告:徐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蔡县。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5月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徐某2。因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夫妻之间长期缺乏沟通,加之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直至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提出离婚,被告徐某1同意;二、婚生子徐某2由原告高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徐某1每月承担1000元,直至徐某2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