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冯德文件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7执4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翰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政南里红鹰小区66-114号。法定代表人杜宏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德文,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五段16-28号。结案方式:执行完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辽07民特12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冯德文在锦州银行的存款45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00元,余款50元作为执行费缴纳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特12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2017)辽07执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